案例回顧
案例.01
原告楊某某透過網路宣傳了解到被告某餐飲管理公司提供小吃技術培訓服務,遂與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合約】。某餐飲管理公司在多個社交媒體平台中宣稱為學員提供後續經營的「區域保護」,即在特定區域內僅為一名學員提供培訓及經營指導,但該宣傳內容未簽訂至合約中。楊某某認為,在簽訂合約後即發現其擬經營區域內已有其他學員開始經營,影響其合約目的實作,訴請解除合約並退還已付學費;某餐飲管理公司認為,雙方並未明確約定楊某某的具體經營範圍,另一學員經營不影響原告合約目的實作,且楊某某已進行了部份課程的學習。
後經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某餐飲管理公司自願退還原告培訓費用,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例.02
原告肖某與被告某科技公司訂立【課程服務協定】,約定某科技公司為肖某提供繪畫技能線上培訓。肖某支付大部份學費後,某科技公司按約透過某線上平台向肖某提供培訓服務,後某科技公司與該平台發生爭議,某科技公司要求肖某向其支付剩余學費,否則將拒絕繼續提供服務。肖某認為某科技公司與某平台的爭議影響其學習,且某科技公司前期承諾的為學員提供兼職渠道也未能兌現,訴請解除合約並返還已付學費。某科技公司認為,其已按約向肖某提供課程培訓,其與某平台的爭議未影響肖某學習。
後經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某科技公司自願退還肖某部份培訓費用並免除後續費用,將全部學習視訊交付給肖某使用。
法官說法
職業技能培訓不同於其他教育培訓,學員多存在將學習技能變現為就業技能的核心訴求。
規範培訓合約既能夠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促進職業教育行業健康發展。建議雙方在締約時多問一句、多寫一條,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
來源: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雲上深夜快遞記者:董偉
編輯:王靖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