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借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借條真實性及存在借貸合意
「借貸守信用,有借必有還。」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憑據和款項交付憑證被視為債權債務關系的關鍵證據。然而,當借款人否認借條為本人簽字,並辯稱自己並非實際借款人時,出借人如何維權?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釋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透過舉證責任分配梳理其中爭議,依法保障出借人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29日,許某某透過微信方式向同事黃某某催討利息,黃某某答復要求許某某計算結息,許某某隨即答復「本金23.7萬元,利息截至1月為2.8萬元」,黃某某按照許某某要求向指定帳戶匯入利息2.8萬元。當日,許某某與黃某某簽訂一份借條,內容主要載明「因資金周轉需要,現收到許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某,以及案外人林某、劉某某、翁某某卡號匯入的23.7萬元,月息3555元(借條備註:根據黃某某要求,款轉至他人帳戶)。」借款人落款處有「黃某某」姓名書寫字樣。
後經催討,黃某某未向許某某償還本息。今年1月,許某某向閩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還本付息。
經查,自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許某某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某名下銀行帳戶匯入3筆款項,共計8萬元;根據黃某某要求,向案外人林某名下銀行帳戶匯入11筆款項,共計14萬元,向案外人劉某某名下銀行帳戶匯入1筆2萬元,向案外人翁某某名下銀行帳戶匯入1筆2萬元,上述款項共計16筆26萬元。其中,23.7萬元為約定的借款本金金額。
訴訟過程中,黃某某辯稱,其一,「我沒簽字」:案涉借條的真實性存疑,借款人落款處並非本人簽名字跡。為此,黃某某向法院申請對案涉借條借款人處「黃某某」簽名筆跡進行鑒定,但黃某某逾期未預先繳納鑒定費用,鑒定事項按規定被司法鑒定機構退回;其二,「我沒借錢」:黃某某和許某某之間就案涉款項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大部份款項匯入其他人名下的銀行帳戶中,其未實際使用許某某匯入款項,故並非實際借款人。
審理與說法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的爭議焦點為許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就案涉款項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
借款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從舉證責任分配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黃某某對案涉借條書證的形成方式及借款人的書寫筆跡等真實性存在異議,雖向法院提出相應文書筆跡鑒定申請,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鑒定費用,應視為其放棄筆跡鑒定。同時,黃某某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借條借款人簽名非其本人字跡,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而許某某提供的借條有原件予以核對,結合許某某庭審陳述借條形成經過、個人活期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款項流水,以及借條落款時間形成前後具有黃某某簽名的辦公紀要材料等證據,許某某已承擔其作為出借人對借條形成情況和借款簽名真實性等待證事實的初步舉證責任,證據鏈足以佐證許某某提供借條系由黃某某本人簽字出具之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法院對案涉借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定。
在案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從借貸合意要件審查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因此,出借人主張其與他人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除提供債權憑證外,還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他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
具體到此案中,許某某提供的銀行轉賬交易流水能夠證明,其自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向黃某某、林某、劉某某、翁某某匯入款項,確有資金交付行為的存在。同時,根據許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雙方於2024年1月29日對借貸款項的本金數額和結息進行結算,黃某某在結算時並未提出異議,並於當日按照許某某的要求將結息2.8萬元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中,黃某某透過支付結息的行為認可了其與許某某之間就23.7萬元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此外,許某某提供的借條中載明:許某某系根據黃某某的要求將出借款項匯入相關指定銀行帳戶,借條落款時間與雙方微信聊天結算款項時間均為同一日,聊天記錄截圖所述事實與借條所載明內容相互佐證,足以證明雙方就23.7萬元存在借貸合意,且符合民間借貸結算款項洽談並出具借條予以確認的交易習慣。至於許某某按照黃某某指示向指定帳戶交付款項後,黃某某將款項如何處分使用並不影響許某某與黃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而黃某某主張其並非款項實際使用人之抗辯,亦缺乏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該抗辯不予采信。
借款人應償還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黃某某向許某某借款的事實,有許某某提供的銀行轉賬交易憑證及借條等證據為憑,雙方結算並出具案涉借條後,黃某某尚欠許某某23.7萬元借款本金,證據充分、事實清楚,許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在許某某催討後,黃某某未償還借款,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本金的民事責任。關於利息部份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範圍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份予以駁回。
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黃某某應向許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3.7萬元,以及相應法律保護範圍內的利息,駁回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黃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對借條真實性提出異議需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
誠信是民事活動的基石。當「還我錢」遇上「我沒簽字」「我沒借錢」,對借條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者辯稱並非實際借款人,都需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出借人主張其與他人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出借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後,借款人仍反駁,需提供相應證據對反駁事實加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虛假抗辯不僅可能面臨敗訴風險,還可能因妨礙訴訟被追究法律責任。唯有尊重事實、敬畏法律,才能在糾紛中真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