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管理案件中的「正當防衛」做出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這一新增規定,為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中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法理上,「正當防衛」不屬違法行為很容易理解,畢竟每個人都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天然權力。從另一方面說,法律懲罰違法行為,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不法侵害正是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在無法及時獲得公權力救濟的情況下,受害者或見義勇為者選擇私力救濟,制止不法侵害,同樣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
自「昆山龍哥案」開始,「正當防衛」近年來受到廣泛關註。在刑事司法領域,刑法第二十條被逐漸啟用;在民事司法、治安管理等領域,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但在治安管理處罰領域,「正當防衛」的適用卻困難重重。長期以來,對於被人毆打後還手的案件,警方多認定為「互毆」,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實際上,公安部在2007年印發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中就已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不過,公安部的執法解釋效力層級較低,如適用該規定,需要經過復雜的審批手續。這導致實踐中,「還手」常被認定為「互毆」,不僅違背「懲惡揚善」的法治初衷,也讓很多人在面臨不法侵害時,被迫養成「退讓」的消極心態,事實上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如今這一規定被加入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警方認定「正當防衛」有了效力層次更高的法律依據,就可以被更多適用。
當然,有了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執行。警方在執法過程中,要真正弄清事件的前因後果、根據事實做出認定,而不能被場外因素影響,不能被「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的刻板思維左右。唯有如此,方為堅決貫徹「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才能堅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弘揚懲惡揚善的法治精神,重塑社會價值觀。
值得註意的是,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中,「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制止行為,似乎指只有在本人被不法侵害時才可以「正當防衛」。而刑法對此則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明確了當他人或公共利益被侵害時,作為第三方也可以「正當防衛」。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關方面應進行解釋,明確見義勇為者也可以「正當防衛」,為見義勇為者撐腰。
辛省誌
責編 李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