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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4000元預付款商家閉店,法院調解當庭退款

2025-05-10法律

大眾網記者 侯祥家 通訊員 趙鵬程 謝潘婷 青島報道

在預付式消費領域,「充值容易退款難」已成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當商家卷款失聯,消費者該如何追回損失?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釋出一起案例予以解讀。

2021年9月,於某、楊某在朱某經營的兒童攝影店內分別充值了2000元。2023年6月,朱某轉讓店鋪裝置後,於次年春節後停業。於某和楊某充值後尚未消費卻收到了閉店的訊息,便要求朱某退還充值款項,但朱某以各種理由推諉。協商無果後,兩位消費者分別向萊西法院提起訴訟。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經出台,並於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時,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預付式消費合約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並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後的余額。

本案系預付式消費模式下消費者與經營者產生的糾紛,在該類糾紛中,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朱某作為經營者,在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停止營業,既未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又逃避消費者的退款申請,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於女士、楊女士有權請求經營者朱某解除預付式消費合約、返還全部預付款。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透過電話與兩起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了溝通,發現該案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關系明晰,有調解基礎,遂聯系當事人,先後進行現場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一方面引導原告合理表達訴求,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也向朱某釋明,及時履行可以節省時間成本與訴訟成本。經過調解,雙方情緒逐漸緩和,朱某當庭退還全部預付款,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預付式消費本應是便利、服務雙贏的消費模式,卻因少數不良商家的行為淪為「套現跑路」的工具,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預付款返還、預付式消費合約的解除、七日無理由退款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規制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本案中,朱某退還預付款符合該解釋中返還預付款相關規定。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們,在進行預付款消費時,盡量簽訂書面合約,明確服務內容、有效期等核心條款,同時,註意保留充值、消費記錄,發現異常經營要及時反應,守住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