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湘潭縣釋出】
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會受到什麽處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個人或社會組織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1)虛構勞動關系獲取工傷保險參保或繳費資格的;
(2)虛報、謊報受傷時間、地點、原因、部位、傷情等騙取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的;
(3)出具虛假醫療診斷證明、病史材料、鑒定結論獲取或協助他人獲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偽造、變造相關證明檔或資料、冒用他人身份或協助他人騙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獲取工傷保險待遇或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5)透過違法違規等行為將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6)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
來源 | 湘潭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
編輯 | 郭玲 曾燕姿(實習)
稽核 | 郭智珍 楊亞 張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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