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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訴訟請求相同,但前後訴請求權基礎不同,不構成重復起訴

2025-05-10法律

裁判要旨

前後訴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即使訴訟請求相同,也不構成重復起訴。

爭議焦點

前後訴請求權基礎不同,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兩次訴訟的請求均為解除合約,但前訴依據合約約定的解除權,後訴依據法定解除權,請求權基礎不同,不屬於「同一訴訟標的」,不構成重復起訴。本案中,王振碰在前訴中依據合約約定解除權提起訴訟,而在後訴中依據法定解除權提起訴訟,且後訴中存在新的事實(華建公司經催告後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後訴不構成重復起訴。

簡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於判斷前後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最高法明確指出,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關鍵在於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而非僅僅看訴訟請求是否相同。請求權基礎不同,意味著當事人主張的權利來源不同,因此不構成重復起訴。這一裁判規則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避免因形式上的重復而剝奪當事人的合法訴求。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607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