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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打工5個月,歸來仍是「學徒工」?法院:已構成勞動關系!

2025-06-11法律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正在找工作的小潘在某招聘平台上瀏覽招聘資訊,她看到某連鎖奶茶店正在招聘調茶師,便在平台上聯系了奶茶店。

隨後,小潘與加盟奶茶店的經營者秦某加微信細聊,秦某表示小潘有意應聘調茶師的話,可以來店裏試工。小潘表示同意,並溝通了試工事宜,約定於12月23日上午到店試工4小時。

就這樣,小潘入職了該奶茶店擔任調茶師,秦某也把小潘拉進了奶茶店的工作群。秦某在工作群中釋出了上下班打卡、上班時間手機管理、店務分配等規章制度,秦某每個月透過微信轉賬給小潘發放薪資。

然而,奶茶店卻一直未與小潘簽訂勞動合約。2024年5月,小潘不想繼續幹了,便向秦某提出辭職,秦某回復表示:「最近生意確實不太好,咱們合作就到此結束。發薪資那天來找我,咱們把賬結清。」

後來,小潘了解到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時與其簽訂勞動合約,但自己入職後,奶茶店卻一直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約。小潘認為這一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約的雙倍薪資差額。

法院審理

庭審時,秦某表示小潘並不是正式員工,而是「學徒工」,從2023年12月24日起學習制作奶茶,學徒期限初定半年,如果提前學會所有品類奶茶的制作方法就轉為正式員工,到時候才會簽訂正式的勞動合約並考勤。

在2023年12年24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間,小潘的學徒時間不定,並不考勤,也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此期間小潘的薪資都是根據學徒薪資所對應的工時來測算的。

所以,正在學徒期間的小潘並不屬於正式員工,不應支付雙倍薪資差額。

法院審理查明,小潘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記錄顯示,奶茶店實行輪班制度,小潘每天的班次都由秦某安排,秦某在微信工作群中釋出了相關工作制度,小潘接受奶茶店考勤管理、從事調茶師工作。

小潘接受奶茶店的管理,按工作群中的排班表從事8小時勞動,工作內容為奶茶店核心業務,並以此獲取報酬,法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成立。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的,應當支付雙倍薪資。法院判決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間雙倍薪資差額一萬余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簽訂書面勞動合約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約法】第10條、第82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約,且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逾期不簽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薪資。這一強制性規定不因用工形式或稱謂不同而免除。

本案問題的核心在於勞動關系的實質認定。無論雙方約定為「學徒」「合作」或其他形式,判斷勞動關系成立的關鍵在於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從事的工作是否為其業務組成部份,並由此獲取勞動報酬——即具備人格從內容、組織從內容和經濟從內容。

針對本案涉及的「學徒工」現象,需結合具體情形辨析。在建築制造、美容美發等行業普遍存在以技能傳授為目的的學徒,其以學習為主、管理松散。但若名為「學徒」,實為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全職從事核心業務、獲取穩定報酬,正如本案中小潘接受考勤管理、按排班全職調變奶茶、按月領薪資,則已構成實質勞動關系。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中采用「學徒工」「臨時工」等形式,應當堅守法律底線。在勞動者實質接受管理、從事主營業務並獲取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即便冠以「學徒」「兼職」等稱呼,勞動關系已經成立,應當及時簽訂勞動合約,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保護等合法權益。

作者:許琪琪(鎮江中院民一庭)

王 天(鎮江中院新聞處)

曹 湧(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丁卯法庭)

來源: 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