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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出資50萬購房,分手只拿回20萬?法院這麽說

2025-04-15法律

年輕情侶同居生活,共同出資購置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後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男子請求對自己出資50萬參與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同居析產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依據出資比例、綜合考量同居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酌定返還男方20萬元。

2023年2月,大學畢業不久的小偉與小茜(均系化名)相識,同年5月確立戀愛關系。因為同在市區上班,為了便利工作生活,兩人決定共同租住一套房屋,並於同年6月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兩人的收入仍然歸各自所有,但也存在許多共同的日常生活開銷。每逢重要節假日,小偉亦會購買名牌服裝、黃金飾品等大額禮物送給小茜,表達愛意。

2024年春節期間,小偉表示想要購買一套新房,一來可以改善居住環境,二來以後結婚可以用作新房。對此,小茜表示兩人仍然年輕,不必著急結婚。

2024年10月,小茜看中了某小區的一套房產,首付需要80萬元,余下120萬元打算貸款。小偉得知這一訊息後,立即向小茜轉賬50萬元,表示可以將此款用於購買房屋。後小茜將該50萬用於購買案涉房屋,但房屋登記證書僅有小茜一人。

同居期間,小茜曾兩次意外懷孕,但因為兩人尚未結婚,小茜選擇了終止妊娠。

2025年1月,小茜與小偉因性格不和決定分手。後二人因案涉房屋分割問題未達成共識,小偉將小茜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偉主張其向小茜轉賬50萬元用於購買案涉房屋,應當享有相應份額。小茜則辯稱其購買房屋時並未要求小偉共同出資,故以個人名義購買,且該房屋僅登記其一人,故該房屋與小偉無關;至於小偉轉賬的50萬元,因為兩人同居期間,其用於日常消費的金額比小偉多,且自己兩次終止妊娠,身體受到了較大傷害,故該50萬元系補償其人身和精神損害的費用。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購買於小偉與小茜同居生活期間,雖然小茜主張其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是小偉向小茜轉賬了50萬元,且該50萬元亦被小茜用於房屋首付,故該房屋應當被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因兩人對該房屋的權屬發生爭議,故法院以兩人的實際出資比例為基礎,並綜合考慮兩人同居共同生活情況,尤其是小茜曾兩次終止妊娠、客觀上身體受到一定傷害等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屬小茜所有,酌定小茜返還小偉20萬元。

小偉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4條規定了同居析產糾紛的裁判規則,即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遵循個人所得個人所有的路徑,而對於無法區分的共同財產,應當考量出資比例、財產貢獻大小、同居生活情況以及有無孕育子女等因素綜合認定。實踐中,關於同居生活狀況主要考量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對同居生活的付出以及同居期間一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等情況。通常而言,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越長,彼此之間的經濟往來越多,經濟依賴程度越深,對共同財產的影響越大。而雙方對同居生活的付出,不僅僅包括經濟付出,還包括情感投入,尤其是一方為同居生活負擔較多的家務勞動,如撫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協助工作等,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予以考量,尤其因關系破裂而終止妊娠對女方生理和心理上會有顯著不利影響。此外,同居關系雖然與婚姻關系不同,但其具有的人身內容類似於夫妻之間的忠實內容,同居雙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原則,即將是否具有同居重大過錯納入同居共同財產分割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小偉與小茜以戀人身份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間情感聯系較為緊密、經濟往來較為頻繁,並共同出資購置了房屋。因此,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綜合考量二人的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孕育子女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和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原則進行判決。

通訊員 吳振宇 古林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