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鎮昌江大道上,一家三口倒在了血泊中。未滿周歲的嬰兒當場殞命,父母搶救無效身亡。而肇事者廖某某,一個20歲的年輕人,因與同車人爭吵後泄憤,竟將油門踩到底,以 129公裏/小時的速度(超速3倍!) 沖向無辜行人。這場慘劇,撕開了「馬路殺手」的遮羞布,更將法律與人性的較量推至公眾視野。
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赤裸裸的「謀殺」
案件發生後,廖某某的辯護方試圖以「交通肇事罪」脫罪,聲稱其「踩了剎車」「打了方向」。然而, 事實不容篡改 :
1.主觀惡意昭然若揭 :廖某某因與同車人爭吵,情緒失控後 兩次將電門踩至100% ,即便副駕乘客勸阻仍繼續加速。這種明知超速會致命卻故意為之的行為,絕非「過失」,而是對公共安全的極端漠視。
2.客觀危害觸目驚心 :129公裏/小時的撞擊速度,遠超40公裏/小時的限速,車輛動能呈幾何級數增長。法醫鑒定顯示,受害者被撞飛數十米,身體多處粉碎性骨折,11個月大的嬰兒甚至「未及呼救便當場死亡」。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區別在於主觀故意。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放任或追求危害結果。廖某某的行為,無異於將馬路當作「泄憤工具」,將行人生命視為草芥。若此類行徑僅以「交通肇事」論處,無異於縱容「情緒殺人」的暴行!
「以命抵命」不是報復,而是對法治底線的捍衛
受害者家屬胡女士的控訴字字泣血:「 我的小孫子還不會叫奶奶,憑什麽兇手能活著? 」這場事故,讓兩位老人一夜淪為「失獨者」,重度抑郁、幻聽、自殺傾向纏身,家中行事曆永遠停在了10月2日——那個再也沒等來團圓飯的夜晚。
更令人憤慨的是,廖某某家屬的「表演式贖罪」:
80萬買命 :企圖用金錢「私了」,輕描淡寫三條人命;
荒謬的「養老承諾」 :「讓兇手出獄後給您盡孝」——這是對受害者家屬的二次侮辱。
法律若在此刻讓步,不僅是對受害者的背叛,更是對「人命有價」謬論的默許。 死刑,絕非簡單的「以暴制暴」,而是對生命價值的終極正名 :當一個人以極端方式剝奪他人生存權時,必須付出對等的代價。
此案絕非孤例。近年來,「路怒飆車」「情緒駕駛」引發的慘案頻發,根源在於違法成本過低。若按交通肇事罪頂格判處7年,無異於傳遞「三條人命=七年牢獄」的荒謬訊號。
反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將樹立明確紅線:
馬路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將情緒淩駕於公共安全之上的行為,必遭嚴懲;
司法必須回應民眾對安全的渴求 。超速三倍撞死三人若免於極刑,何談「天理昭昭」?
支持死刑,不是鼓吹「同態復仇」,而是基於以下鐵律:
罪刑相適應 :廖某某的主觀惡性與後果嚴重性,已遠超交通肇事罪的範疇;
特殊預防 :杜絕其再犯可能;
一般預防 :以最嚴厲的刑罰震懾潛在犯罪者。
景德鎮慘案,是三個生命的消逝,更是一面照妖鏡,映出人性之惡與法治之重。我們呼籲司法機關頂住壓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廖某某死刑。唯有如此,才能告慰無辜亡靈,撫平失獨者之痛,更讓所有人相信: 法律,永遠是守護生命最後的盾牌。
今日不為正義吶喊,明日誰為你我發聲?
(本文部份細節援引庭審實錄及家屬陳述,願逝者安息,生者堅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