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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孩649元紋身,59800元清洗費誰負責?湖南沅江法院判了

2025-05-10法律

14歲未成年人隱瞞年齡自願文身,理發店以簽訂合約作為免責條款,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小李踏進了康某的理發店,要求康某為其提供文身服務,康某看了看這個女孩,便隨口問了一句「成年了嗎?給我看看身份證。」小李隨口便答到,自己已滿18歲,已經成年,身份證忘記帶了。

康某見其穿著打扮較為成熟,並沒多慮,隨後便與其簽署了【文身合約】,開始了文身服務。

就這樣,小李開始了她的「文身之旅」,先後三次到康某經營的理發店接受文身服務,在身上多處部位文了數位、梅花、名字圖案,共支付文身款649元。在此期間,康某也未對其身份再次進行核實。

直至2024年初,小李在入學面試時,才被發現身上的文身圖案。小李的監護人既震驚又氣憤,隨即帶小李前往某美容診所就診,透過雷射等手段去除文身,共計花費59800元。

同時,憤怒的父母立即聯系到康某,要求其賠償,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李及其監護人向湖南沅江法院起訴康某經營的理發店。

(文身合約)

法院判決

沅江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雖自願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發店應退還649元文身費用。

關於本案侵權責任,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理發店應當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核實身份、年齡情況下,僅根據【文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小李滿18周歲,多次為小李提供文身服務並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主要責任;但小李監護人亦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職責,且小李系主動文身並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故理發店對小李損害後果承擔60%賠償責任,小李自身承擔40%。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後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故理發店給小李文身造成的精神損害,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

最後,沅江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理發店於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小李文身費649元;二、理發店於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復文身費35880元;三、理發店於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小李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本案被告理發店上訴,益陽市中院經依法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還可能使其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

因此,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註意義務,不能將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協定合約作為「護身符」,應對顧客的年齡身份進行認真核實。

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來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編輯:任華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