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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瓶「特價」標簽藏貓膩,超市被判賠1000元

2025-07-04法律

近日,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一瓶標價1.73元的「特價」飲料,竟讓超市付出了千元代價。

2024年12月,市民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價格購買了一瓶貼著「折扣商品」標簽的瓶裝飲料。他拿回家準備飲用時才想到檢視生產日期,然而他找遍飲料的瓶身卻沒有找到生產日期,直到解開印有「折扣商品」的貼紙,才發現該瓶飲料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5日,保質期60天,到他購買當天已過期2天了,而標簽上卻印著「打印日:2024/12/10,2025/01/10」的資訊,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秦某認為超市不僅用「折扣商品」標簽將該瓶飲料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資訊覆蓋,還用打印日的日期誤導消費者,遂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1000元。

面對秦某的高額索賠,超市辯稱,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過保質期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非同一概念,且秦某並沒有飲用該瓶飲料,未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超市方還認為,秦某有惡意索賠的嫌疑。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調未果,秦某於是一紙訴狀將超市訴至法院。七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秦某送出的證據,足以證實涉案食品系超市銷售的食品,且該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

根據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物。超市關於「食品超過保質期不能等同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辯稱與法律規定不符。

超市在案涉飲料上貼上「折扣商品」標簽,遮蔽飲料內建的保質期標識,且在「折扣商品」標簽上標註超過實際保質期的起止日期,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對該商品的實際保質期的認知。

因此,七星區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超市退還購物款1.73元,並賠償秦某10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近日,超市已主動履行賠償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與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像息相關。」透過這一案例,法官提醒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期對庫存和銷售食品進行檢查,有效防範食品安全問題。同時,作為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應註意保留好購物小票、食品包裝、食品本身等證據,若與商家協商未果,可以向市場管理部門投訴,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透過訴訟途徑維權。

來源: 桂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