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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侵權糾紛」 8個典型案例

2025-05-10法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9日釋出)

親朋好友聚餐飲酒後飲酒者意外受傷,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中, 飲酒者、共同飲酒人、飲酒召集者、聚餐場所的管理者 四類人通常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如何有效減少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的發生?

為化解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營造文明理性的社交環境,弘揚法治、文明、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25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介紹三中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的總體情況及案件特點,並通報了八個典型案例。

三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祖鵬介紹,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飲酒者、共同飲酒人、聚餐場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體,案件審理需以準確把握個案特點為基礎,依法認定各方責任。此類案件致害原因多樣,損害後果嚴重;多數案件認定飲酒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對案件的事實細節認定、法律適用存在一定挑戰。為防範化解此類糾紛,三中院根據近年來審理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從飲酒者 量力而行 ,避免過度飲酒;共同飲酒人 保持謹慎 ,盡到註意和 救助義務 ;聚餐場所的管理者 及時提醒 ,做好 安全保障 工作;社會公眾提高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四方面提出關於減少涉共同飲酒侵權糾紛、維護文明社會風尚的建議。

會上,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通報了典型案例。「飲酒人酒後垂釣落水溺亡案」提示社會公眾,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於自己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有清楚認知,避免酒後從事危險性較高的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聚餐場所經營者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敬業」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規範經營行為,避免悲劇發生。「飲酒人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副駕死亡案」表明相比於共同飲酒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負有更高的 註意義務 。共同飲酒人在酒後拒絕司機送行,自行酒駕離開,最終發生交通事故,該共同飲酒的組織者雖預見了風險,但未確保其所做的安全保障預案得到準確、順利的執行,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現場記者關於如何認定共同飲酒人盡到了安全註意義務的提問,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長林存義指出,共同飲酒人承擔的註意義務應以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邏輯為標準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共同飲酒人的安全註意義務主要體現為飲酒過程中的合理勸阻以及飲酒後的註意和照顧義務,包括提醒適量飲酒、飲酒後提醒飲酒者不要酒駕、對醉酒者進行照顧等。

一、

典型案例一: 高某、王某甲訴紀某、黃某、孟某、某公司、羅某生命權糾紛案 ——共同飲酒的組織者邀請共同飲酒人至其管理的公共場所遊玩,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紀某的配偶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某日中午,紀某組織王某乙、黃某、孟某、羅某等朋友在某公司承包的果園共進午餐,午餐間參加者共同飲酒,但無勸酒情形。 該果園有一魚塘,午餐後,王某乙至果園魚塘附近,利用果園提供的漁具至非垂釣區的高台垂釣,後因自行撈魚桿落水溺水死亡。 王某乙的家屬高某、王某甲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紀某承擔 40%的賠償責任,其他同飲者承擔 20%的賠償責任。 王某乙的家屬高某、王某甲訴請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共計 57 萬余元。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認為,紀某系聚餐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其組織朋友到其配偶所開辦公司管理的果園聚餐,允許朋友酒後在魚塘垂釣,紀某應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紀某對涉案魚塘現狀熟悉,其知曉王某乙在非垂釣區垂釣,亦知曉魚塘內鋪設有防滲膜,如果垂釣者落水難以自行脫困,但其未將相關情況告知王某乙,放任王某乙酒後單獨垂釣,未采取勸阻等防範風險發生的舉措,未盡到安全保障的註意義務。而某公司在魚塘專門設定釣台區域並提供漁具,允許外來人員在魚塘處垂釣,就此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涉案魚塘沒有進行審批,未在周圍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未設定合理的救援設施和專業救援人員,未安排巡邏人員對魚塘進行安全巡視,導致無法第一時間發現王某乙在非垂釣區垂釣,也未能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對王某乙實施專業科學的有效救助,其安全保障義務亦存在缺失。考慮王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過於自信放任將自己置於危險環境並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對自己死亡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紀某與某公司各自負擔 15%的賠償責任,各自賠償王某乙家屬 11 萬元。

典型意義】 成年人聚餐飲酒為正常人際交往活動,系增進感情、維護友好關系的情誼行為,不宜對共同飲酒人嚴苛要求,否則會限制情誼行為的發生,對正常社會交往規則造成影響,並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誠信」「友善」之價值理念。本案證據無法證明死者王某乙存在過度飲酒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紀某、黃某、孟某、羅某存在勸酒行為,故法院對於王某乙的家屬高某、王某甲要求共同飲酒人承擔責任不予支持。紀某邀請朋友外出遊玩本系出於善意,但遊玩過程中王某乙溺亡,暴露出紀某作為聚餐組織者註意義務存在一定欠缺,更暴露出某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諸多不足。案件判決後,紀某及某公司的管理者已對果園和魚塘進行了安全整改。希望透過本案提示社會公眾,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於自己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有清楚認知,避免酒後從事危險性較高的活動;此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敬業」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規範經營行為,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二、

典型案例二: 孟某乙、孫某訴尚某甲、尚某乙、陳某甲、陳某乙侵權責任糾紛案 ——飲酒者對於自身損害具有較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共同飲酒人未盡到註意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次要責任

【基本案情】 孟某甲、尚某甲、尚某乙、陳某甲、陳某乙系同事,某日下班後五人相約聚餐。 席間,孟某甲與陳某乙拼酒,二人處於醉酒狀態。 飯後,尚某甲先行離開,尚某乙、陳某甲照顧孟某甲、陳某乙共同返回暫住地。 尚某乙稱飯店距離主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