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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清一車主被保險公司追償103500元

2025-05-10法律

來源:福州晚報

保險公司為何在理賠後,還要向事故責任方追討賠償?車主獲得保險理賠後,是否意味著侵權方無需再擔責?近日,閩清法院白樟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據悉,黃某某在A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2022年5月9日。張某某駕駛轎車從閩清金沙鎮往三明尤溪縣方向行駛,與黃某某駕駛的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張某某棄車逃離現場。

閩清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22年8月17日,A保險公司向黃某某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13451元。今年4月1日,A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償付保險賠償金113451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保險已經賠付了,為什麽還找我?而且事故發生在2022年,保險公司為什麽現在才找我,現在沒有辦法核對車輛維修費用,還要我承擔這段時間的利息,這不合理。」張某某辯稱。

法庭調查:事故發生後保險賠付前,A保險公司電話聯系過張某某,跟他說明了車輛維修、賠償事宜。但當時張某某並沒有放在心上,認為車輛維修不會花很多錢,且時間一久保險公司可能就忘了。

在法官細心的釋法說理下,張某某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關系。A保險公司也表示人員離崗導致這起案件沒及時處理,為此願意作出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定,張某某當場支付保險賠償金103500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王凱 嚴芊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