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來源,來自頭條熱榜第49名,縱覽新聞6月27日報道,紅星新聞同日報道。
對這一報道的簡介:
周某,給女主播黃某送禮物13萬余元,進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
2024年10月19日,兩人發生爭執,走出酒店房間進入電梯。
周某摟著黃某的脖子強行帶回房間,並有推搡,掐脖子等暴力行為,不讓黃某離開。
期間周某欲離開,黃某擔心周某想不開而極力挽留,二人心平氣和交流,發生關系。
黃某給張某發微信「幫我報警,綁架了,被打了」。
6月27日,竹山縣法院一審認為強奸不成立,以非法拘禁罪判周某有期徒刑8個月。
我以上述報道為素材予以評論。
我免責聲明,不構成侵權和傳播不實資訊。
1.周某本是外墻塗料工,33歲未婚,把所掙辛苦錢13萬元獻殷勤給女主播黃某。
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
可是,因經濟原因產生矛盾兩人多次爭吵。
周某放下工作從西安專程上竹山縣,找黃某解決糾紛問題。
周某丟擲兩條讓黃某選擇:
一是和他結婚,二是黃某打欠條,兩人分手。
周某想的美,結婚沒有感情基礎,只是一廂情願。
打賞13萬元那是討好黃某,出於自願贈送。不答應結婚就稱欠錢,哪有這個道理?
2.周某非法拘禁罪成立,周某無異議。
①是周某不讓黃某離開酒店的事實,自己也不否認。
②是有黃某發微信,委托張某報警「,幫我報警,綁架了,打壞了」。
③是有黃某被毆打,多處受傷,鑒定為輕微傷的證據證明。
綁架和非法拘禁罪是兩種罪名,非法拘禁罪不等於綁架,綁架不等於非法拘禁罪。
黃某稱「綁架了」,雖然不準確,但起到了報警作用,由警察來了給予解救。
綁架,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作為人質。
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扣押人,或者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由此看來綁架與非法拘禁罪還是有區別的。
鑒於黃某對周某出具諒解書,法院一審判決周某非法拘禁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是適當的。
因為【刑法】第238條,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既使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也不超過3年有期徒刑。
3.一審判決為何否定檢方的指控,認為周某強奸罪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①是周某與黃某是男女朋友關系,雖然有多次爭吵,並沒影響他們自願發生關系。
他們有多次自願發生關系的事實。
②是不能以周某對黃某的非法拘禁,想當然的想象周某逼迫黃某與之發生關系。
③是黃某委托張某報警只稱「綁架了,打壞了」,而只字未提被強暴了。
④是關鍵證據所處是周某欲離開,黃某擔心周某想不開極力挽留周某留下,二人心平氣和交流。
並非在恐懼之中,而是順理成章的發生關系,這是自願的。
沒有暴力,沒有脅迫,沒有在醉酒或者深睡等無力反抗的情況下發生關系,不構成強奸。
如果指控強奸罪成立,周某勢必太冤。
一審法院認為指控強奸證據不足。
如果有強奸的新的證明,送出給二審吧。
前提是黃某上訴。
不在有效期限內送出上訴狀和證據。
檢方不抗訴,一審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