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國家和各個地方的業委會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這一塊內容,一方面,從知情權、參與權看到了基層民主的變化,另一方面,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有些結論顯而易見,有些規定大跌眼鏡。
民法典關於業委會候選人部份,一句沒有提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裏邊,業委會候選人就是簡單的四條:要是業主、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因為要具體落地執行,所以各省各市都制定了詳細的地方物業管理條例。關於業委會候選人資格條件這塊,各地條例是各有千秋,各花入各眼,甚至有的還有開倒車之嫌,研究總結如下:
第一,上海、杭州最開明,所以此兩地業委會成立比例最高,上海經濟總量第二(北京是因為央企總部多而排名第一),杭州出「六小龍」。杭州條例友好之處,感覺扶都要扶著你成立業委會!
第二、深圳最苛刻,廣州次之。廣州、深圳的業委會成立比例如此之低(百分之二三十徘徊),不是沒有原因的。深圳居然有這樣的條件:「因違法違紀等原因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違紀被單位辭退就不能參選業委會?而且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也不得參選。另外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社群(居委會)黨委可以下場幹預業委會選舉等事宜,真是匪夷所思。
第三,關於回避條款,各地都有類似條款:「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系」,北京條例有叫「直系親屬」,應該是較早的窄概念,現在都叫比較寬泛的「近親屬」。
第四,關於未交物業費不得報名參選,廣州旗幟鮮明支持,深圳也是如此,【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也有提到候選人資格要交物業費。其實這塊因為原因復雜,很多非業主原因,早已被全國法律不采納。
第五,關於失信人,失信業主就沒權力參選?北京條例、深圳條例、湖南省條例,包括之前的南京條例都排斥失信業主參選,目前還是這樣規定,但南京條例在2024年修改後,刪除了這條規定。
第六,關於欠繳維修基金,上海條例、廣州條例對此類業主參選業委會候選人也是排斥的!但修改後的南京條例,2024年剛透過的東莞條例、佛山條例都沒有這個內容。
第七,關於違建,實話說,很多業主對違建是反對的,所以有些地方對違建業主參選業委會是排斥的,如上海條例、佛山條例,包括之前的南京條例。但有些違建涉及到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新的南京條例已把參選的這個不得違建的條件刪除。
附:2016版南京條例原文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終止其職務並予以公示: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系的;
3.失真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且未改正的;
4.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費用且未改正的;
5.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且未改正的;
6.牟取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7.有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
8.有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八,有些奇葩規定,應該是之前比較久遠時代制定的,如天津條例提出「要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重慶條例提出要有履職的文化水平。
第九,重慶條例有特別提到「業主委員會成員只能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任職」!意思要專一!
第十,有些剛釋出(非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比如佛山條例就規定「鼓勵具有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公職身份或者具有財會、管理、法律等工作經驗的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或者擔任業主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僅提到參選業委會,而且提到擔任業委會的專職人員,這是比較與時俱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