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盧荻
劉女士將一只博美犬寄養在南寧市一家寵物店期間,狗狗突發異常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前報道)。商家以劉女士在網路上釋出不實資訊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禮道歉及賠償7萬余元。近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劉女士飼養了一只名為「球球」的博美犬,自2023年8月起,偶爾寄養在廖女士經營的寵物店。同年10月9日,廖女士發現「球球」呼吸異常並建議就醫,劉女士未重視。
去年7月1日,劉女士再次寄養「球球」。當晚11時許,「球球」突發異常,經南寧市惠康寵物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淩晨死亡,初步診斷為擴張型心肌病。廖女士墊付595元搶救費並處理後事,雙方協商賠償未果。之後,劉女士在微信群「五象小公園遛狗群」及小紅書釋出相關言論。
去年12月,廖女士以劉女士侵犯名譽權,影響其寵物店經營為由,起訴至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要求劉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經營損失及名譽損失共7萬余元。
庭審中,劉女士辯稱,她在多個社交平台釋出「球球」寄養及死亡經過的目的在於還原事件經過,該行為合乎情理,不構成侵犯寵物店及廖女士名譽;作為寵物寄養服務提供者,在經營過程中遭受輿論評價應予以更高程度的容忍、克制;她是為公共利益實施的輿論監督,基於前述目的,即便影響了原告的名譽,在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情況下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系寵物犬「球球」在寵物店寄養期間因病死亡引發的糾紛。由於寵物店未能與劉女士就賠償方案達成一致,且未對其質疑作出合理解釋,劉女士遂在社交平台發表相關言論。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女士的言論構成名譽侵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寵物店及廖女士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於賠禮道歉請求,法院指出該訴請應以侵權成立為前提;對於主張的7萬余元經營損失及名譽損失賠償,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據此,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廖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原告廖女士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將上訴至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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