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與出租車相撞,導致公交車內的乘客受傷,乘客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索要賠償。這樣做合適嗎?近日,七裏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王某搭乘公交車外出,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與第三人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在公交車內摔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李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客王某經門診治療後,將出租車司機李某、出租車公司和全責車輛保險機構訴至七裏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庭審中,出租車司機李某和出租車公司均認為,王某作為公交車乘客應起訴公交公司主張權利。被告的抗辯能否成立?承辦法官對此進行了釋法說理。
首先,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購票乘坐公交公司營運的公交車後,即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約關系,即使公交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交公司在履行運輸合約過程中未確保旅客安全,在乘客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基於客運合約關系,公交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公交公司可以在賠償乘客後,向實際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乘客也可以基於侵權事實,直接向侵權人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
綜上,乘客王某直接起訴出租車司機於法有據,且減少了各方訴累。不論是公交公司賠償後的追償,還是被侵權人的直接主張,出租車司機李某作為侵權人,均需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最終,出租車司機李某在法官的解釋說明下,明確了自身的責任承擔,主動要求與乘客王某調解。雙方經法庭主持達成調解意見,出租車承保機構在其交強險範圍內賠付王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900余元。對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外的訴訟費,李某自願負擔。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