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終審逆轉!工會律師助快遞員打贏勞動官司(主題)
歷時三年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快遞站點被判賠8萬余元(副題)
南方工報訊 (全媒體記者王艷) 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一起歷時三年的快遞員勞動權益糾紛案終審落幕。快遞員馮某透過工會法律援助,最終獲法院二審確認其與快遞站點存在勞動關系,判令快遞站點向馮某支付未結薪資、二倍薪資差額及高溫津貼共計8萬余元。
快遞員被欠薪
與快遞站點對簿公堂求助工會
馮某稱,自2021年11月17日起在南沙區東湧某快遞站點擔任快遞員一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約。勞動報酬由收件費和派件費組成,無底薪,每派一件計0.9元,由快遞站點負責人的配偶透過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支付。馮某送件的交通工具由自己購買,工作期間投保有【雇主責任險】。在職期間,馮某主要負責快遞公司的取派件業務,並根據快遞站點的規定,每日準時到站領取快遞,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派送。
2022年9月19日,因快遞站點拖欠薪資並單方終止合作,馮某向南沙區總工會求助。南沙區總工會委派工會律師先後代理該案的勞動仲裁和法院一審、二審。
馮某主張,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站點支付未結薪資及從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約二倍薪資差額共80375元,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19日應發未發高溫津貼共1200元。
快遞站點辯稱,雙方之間為承攬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首先,馮某是從站點承攬快遞派件業務,負責將快件派送給收件人,完成派件業務所用的車輛由自行提供,車輛日常用電及維修費用、通話費等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站點僅根據原告實際完成的派件量向原告支付承攬費用。馮某可以自行攬件快遞並有權決定向寄件人收取的運費數額,馮某攬件後將快件交由站點運輸,站點向寄件人收取的運費並非直接等額支付給馮某,而是按月以雙方商定好的價格結算,馮某從攬件業務中賺取差價,雙方之間符合公路貨物運輸合約關系。其次,站點對馮某不存在實際意義上的勞動管理,馮某對其休息時間和工作內容有自主決定權,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和休息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可以無需經過站點同意自行聘請他人代為派件或攬件業務。
推翻仲裁裁決和一審判決
二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馮某與快遞站點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本案法律援助律師、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律師翁詩翔說。
勞動仲裁委認為,勞動關系的核心在於用人單位對勞動力的支配權,本案中馮某享有高度自主權,收入與出勤無直接關聯,因此不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駁回其關於勞動關系及基於勞動關系的各項權益請求。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馮某送出的培訓檔不屬於強制性勞動規章制度,馮某的收入與出勤無關,由派送數量、好評率和收寄數量決定,無持續性,快遞站點無決定權,馮某可自由調休,無依附性,雙方無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馮某的快遞工作是快遞站點業務的一部份,站點要求馮某打卡,對參加業務培訓的業務員提出不得遲到早退等要求。馮某盡管休息時間自由,但受快遞站點調休要求和罰款制度約束,顯示人格從內容。關於經濟從內容,雖然馮某的薪資薪酬與派件數量、寄件數量、好評率、差評率等相關,但其勞動對快遞單價無決定權,報酬由站點發放。因此,一審關於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不正確,法院二審確認馮某與快遞站點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快遞站點須向馮某支付薪資差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的二倍薪資差額和高溫津貼。
翁詩翔律師表示,根據本案二審判決,新用工模式下區分承攬關系與勞動關系主要依據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共同意願、是否存在人格上的從內容以及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從內容。在面對用工形式日益多樣化和新穎化的背景下,各級工會組織也將深入了解快遞員的實際工作情況,結合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初衷,積極為快遞員等新業態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保護其合法權益。
責編:黃瑜
二審: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