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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點幫辦丨房屋入住多年被查封,購房合約缺失維權難

2025-07-04法律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曹婧雯 刁明傑 管慧曉

「青島君合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君合」)不提供合約,我買的房子就是別人的了?」近日,青島市民尹先生向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情報站反映,他在2008年購買了一套房產,付了50萬元房款後簽訂了購房合約,房屋出賣方以未辦理好按揭手續為由一直未給他購房合約。2016年,尹先生想將戶口遷到該房屋中,一查才知道房屋早就被法院查封了。

住了8年 戶口遷不進來

一查房子竟然被查封了

2008年,尹先生一家向青島君合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青島市黃島區廬山路唐島灣A小區的房屋。據了解,該房屋面積為134.16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6260元,房屋總價為84萬元。

當年5月6日,尹先生繳納了3萬元定金。「從5月開始到8月一共匯款了50萬元,君合的會計給我出具了三張收據和一張購房明細,8月初我和君合簽訂了購房合約。」尹先生稱,買房前君合工作人員說可以辦理按揭貸款,也是因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所以君合遲遲沒將購房合約給他。

出於對君合的信任,尹先生放心地開始進行房屋裝修並等待公司辦理相關手續。「8月公司負責人通知我去物業辦公室拿鑰匙,拿到鑰匙之後我們就正式裝修入住了。」尹先生稱,8月入住之後去物業補交了3個月的物業費,君合工作人員還幫忙開通了供水和取暖帳戶。「居住期間我也催君合給我合約,但是他們一直說沒辦好按揭手續。」尹先生說。

2016年,尹先生將老房子變賣並準備將戶口遷至唐島灣A小區,多方查詢之下才知道該房子已於2015年被法院查封。「知道被查封之後我立馬去找君合要合約,但是工作人員說合約也被一起查封了,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敢還剩下的30多萬元尾款了。」據了解,尹先生所購房屋因君合與他人糾紛自2015年被正式查封,法院於2016年和2019年進行了續封。2021年,察覺事情不對的尹先生收集證據將君合訴至法院。

君合會計開具的明細中顯示了所購房屋的位置、單價、總價以及首付價格

當事人和君合雙方各執一詞

君合:有合約,但是得補上錢才能給

2025年6月24日,記者就此事聯系了青島君合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監事楊女士說,2008年2月,君合從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郵政局購買了該小區54、58號宿舍樓,尹先生購買房屋時該地塊只有小證沒有大證。「大證是包括土地和房產,小證就是土地證。」楊女士解釋道。關於尹先生購房是否有合約的問題,楊女士稱,當時簽合約了,合約在自己這裏,小證是2014年或2015年辦下來的,後來換證花錢了,尹先生想要合約得把這部份錢補上。

鄰居馬先生回憶起當時的情況,「2008年就是沖著商品房買的,他們售樓也宣稱是商品房,當時周邊房子都比我買得便宜。君合承諾1個月就能拿到房產證,我們很多鄰居都一直催著,君合一直拖,我們這兩棟樓有房產證的都是近兩年才辦下來的,基本是打官司拿到的。」馬先生坦言,他感覺被人套住了。2008年購買的房屋一直無法辦理貸款手續甚至業主近幾年才拿到房產證,是因為房屋產權問題無法辦理還是由於業主私人原因導致,同樣購買唐島灣A小區的張先生給出答案。「房屋不是小產權房,我當時也在催著君合辦貸款但是遲遲沒辦好,2017年左右因為孩子要上學,我們湊錢給了君合一半的尾款才把合約要回來。」張先生說道。

尹先生怎麽做才能拿回自己的購房合約?記者在君合楊女士處得到答復。「首先得把剩余的30多萬給我們打過來,其次把我們當時換證花的錢給我們補上。」

據了解,由於該房屋已被查封,尹先生的訴訟請求應該先解封房屋才能進行。因此,在2021年10月28日,尹先生按照法院相關要求,將剩余房款30余萬元打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帳戶。對此,楊女士稱,沒打到我們帳戶,我們沒看見錢。當記者追問需要額外補多少錢時楊女士表示,需按照當下市場房價進行補交。「當時房價是6000塊一平,現在是多少錢?得按照現在的來,補上之後我們就給他合約。」楊女士說。

有合約但不送出 尹先生該何去何從?

律師:補交方案不合理,尹先生合法權益應當被保護

已經拿到合約的鄰居馬先生正在辦理房產證過程中,「需要拿著合約去第一次仲裁,判斷合約是否有效,我現在是第二次仲裁中,需要判斷合約是否履行了。」馬先生透露,仲裁結束後還需要再打一次官司,依照結果才能辦房產證,其他拿到房產證的鄰居基本是這樣操作的。

關於房屋內容問題,記者咨詢了青島西海岸新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唐島灣A小區的長江西路社群居委會以及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根據現有資訊均無法判斷2008年該房屋內容。在尹先生提供的同期購房者的合約中,記者看見「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唐島灣小區54、58號宿舍樓現定名商品房」字樣。尹先生的代理律師王律師稱,君合手續不完善導致的後續費用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尹先生當時購買的價格是符合當時商品房標準的。」王律師說道。

目前,君合手持尹先生的購房合約不願向法院送出,尹先生沒有有效的書面買賣合約無法證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合法擁有該房屋,因此尹先生的多次訴訟均以失敗告終。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專業人士。青島農業大學法學博士賈寶金認為,根據原【合約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尹先生提供的證據「唐島灣明細」和「四張收款收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且體現了商品房買賣書面合約的主要條款,是合法有效的書面合約。「唐島灣明細」載明了房屋的房號、面積、單價、總價、付款方式的內容,雖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及公章,但結合「四張收款收據」,已經能夠確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同時根據尹先生占有、使用房屋10多年的客觀事實,都足以能夠證明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關系,尹先生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關於楊女士提出的補繳方案,賈博士稱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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