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瀕臨破產,職工能否主張生育津貼及經濟補償的優先受償權?公司財務狀況極差,如何透過調解實作職工權益最大化?近日,廣東省中山市勞動爭議三方聯調中心調解員透過仲裁調解實作勞資雙贏,既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又為企業破產重整爭取了時間。
任職於中山市某服飾公司的女職工邱某於2024年生育,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待遇。邱某的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核算後發放至公司帳戶。該公司此前因經營困難瀕臨破產,涉及多起執行案件,其銀行帳戶被法院凍結,帳戶資金被法院依法劃扣用於清償債務,邱某未實際收到款項。邱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返還生育津貼並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承認對邱某負有法定義務,但辯稱帳戶資金已被法院執行,無力支付。
中山市勞動爭議三方聯調中心(由總工會、人社、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三方四家組成)了解情況後發現,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在生育津貼的權屬問題上,公司主張帳戶資金已屬法院執行財產,員工無權主張;員工認為生育津貼屬個人法定權益,公司不得以破產或涉執行為由規避支付義務。
對此,調解員向公司釋明,【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生育津貼屬於職工個人財產,公司僅為代發單位,無權擅自處置。即便公司帳戶被凍結,仍須承擔返還責任。同時,依據【勞動合約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因經營困難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
鑒於公司確無一次性支付能力,調解員提出分期返還生育津貼,並額外支付部份經濟補償的折中方案。公司認可法律義務,但請求延長分期期限以緩解現金流壓力;員工則要求縮短分期周期。調解員提示公司,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員工薪資及社保待遇在破產清算中屬優先清償範圍。若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員工可申報債權,但調解協定可加速履行以避免破產清算的不確定性。
調解員在明確公司法律責任的同時,一方面為公司提供分期履行的緩沖空間;另一方面引導其同步準備破產申請材料,增加調解協定的約束力。經多輪協商,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公司分期支付邱某生育津貼和經濟補償(分5期,每期支付5000元);公司承諾若未按期履行,邱某可申請強制執行剩余未付金額;調解協定經當地勞動仲裁委審查後出具調解書,賦予強制執行力。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譽建業 通訊員張上雄)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