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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充值打怪買裝備,什麽情況下能要求退還充值金?

2025-06-28法律

魯法案例【2025】318

(圖源網路 侵刪)

案情簡介

原告蔡某某從某網站下載案涉網路遊戲並進行了註冊。2025年3月18日至4月6日期間,蔡某某因遊戲充值,向被告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轉賬3600元,且向案外公司多家公司轉賬19500元。經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網站遊戲審批結果,案涉網路遊戲出版單位為北京某電子出版社,營運單位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無出版物號。原告蔡某某將被告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充值金231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在版編目數據,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依據上述規定,網路遊戲出版發行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發放網路遊戲出版物號,出版物號是網路遊戲出版發行的核心授權,無出版物號擅自出版營運網路遊戲系違規經營。

本案中,蔡某某下載案涉網路遊戲,透過遊戲頁面掃碼充值進而進行遊戲,其與收款方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透過網路建立服務合約關系,但是案涉網路遊戲無出版物號而上線營運,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認定原、被告之間服務合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蔡某某有權要求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返還收取的服務費用3600元。依據合約相對性原則,蔡某某向案外人轉賬的19500元,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據此,法院判決:一、被告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蔡某某服務費用3600元;二、駁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數位娛樂產業蓬勃發展的當下,網路遊戲已成為大眾休閑娛樂的方式之一,隨之而來的遊戲充值消費也日益普遍。然而,遊戲市場的快速擴張也伴隨著諸多亂象。

本案核心在於明確了網路遊戲營運的行政審批要求。在中國從事網路遊戲出版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條件:首先,主體資質要求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並取得網路出版服務授權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授權證,外資進入網路遊戲營運領域有嚴格限制。其次,最核心的條件是取得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網路遊戲出版物號(ISBN),即「遊戲版號」。遊戲營運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送出材料申請前置審批,省級部門稽核透過後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進行最終審批,審批內容極為嚴格,包括內容合規性、防沈迷系統、遊戲名稱、背景設定、玩法等。審批透過後,國家新聞出版署發放網路遊戲出版物號(ISBN)批復檔。第三,內容及技術規範要求遊戲內容必須健康向上,要有完善的實名認證系統、嚴格的未成年人保護措施、技術安全保障以及合規的遊戲內設定。第四,在營運階段要求按審批版本營運,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更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並積極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未取得出版物號即上線等非法營運的網路遊戲,其穩定性、持續性無法得到保證,消費者對遊戲的投入及遊戲虛擬財產的安全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無版號遊戲多為中小廠商營運,被查處後可能迅速關停伺服器,消費者需盡早維權。本案中,遊戲營運方未取得出版物號,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約被認定無效,進而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

法官提醒,在選擇和下載網路遊戲時,消費者應提高警惕,可透過國家新聞出版署等官方網站查詢遊戲的審批情況,避免參與無合法資質遊戲的充值消費,防止自身財產權益受損。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無版號等違法營運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額5至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提醒遊戲營運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確保遊戲在獲得必要的審批和授權後再上線營運。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在版編目數據,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出版物的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保證出版物的品質。

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本文章系作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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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註 ©山東高法

編寫: 胡 卿

來源:張店法院

編輯:馬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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