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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偽造產品的廠名、廠址能否減免行政處罰?

2025-07-04法律

近日,市場監管部門王隊長帶隊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電動車生產企業成品庫中5輛待出廠銷售的電動車的隨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廠名、廠址」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不到,也與該生產企業註冊的【營業執照】名稱、地址均不符(成品庫中其余電動車產品品質合格證均規範標註),該5輛電動車產品品質合格證明上的廠名、廠址均系偽造。王隊長和同事依法對現場進行記錄,並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像拍照取證。

因該企業偽造廠名、廠址,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王隊長和同事依法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生產企業改正,並依法報請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對該企業以「涉嫌偽造廠名、廠址」進行立案。

經調查核實,該企業證照齊全,該5輛電動車是根據客戶(銷售商)要求偽造的廠名、廠址,目的是彰顯「高大上」,偽造廠名廠址的車輛總數8輛,3輛均已交付客戶且客戶已售出,該5輛尚未交付,在接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後,企業意識到違法行為後果可能比較嚴重後,立刻通知銷售商向3名消費者賠禮道歉、更換符合規定的新的產品品質合格證明,將該5輛電動車的合格證「糾正」過來,並連夜開會要求企業今後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誠信經營,該企業負責人提供了整改後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生產銷售記錄等。王隊長帶隊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了核實,發現企業負責人所述情況屬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在對案件進行定性如何量罰時,辦案機構與筆者進行了探討交流:

一、本案中企業不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條件

【論語·顏淵】有雲:「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商無信不興」。誠信是建立和維護良好商業關系的核心要素,誠信意味著企業至少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童叟無欺,而偽造廠名廠址這一故意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法治」一樣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誠信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為誠信的塑造提供了堅強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辦案機構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但企業偽造廠名、廠址存在明顯的故意,不僅嚴重違反了民事領域的「誠實信用」這一基本準則,也不符合「無主觀過錯不處罰」;偽造廠名廠址的電動車已部份售出,不符合「無危害後果不處罰」;企業雖系初次違法但對消費者造成重大誤導,危害後果也不輕微,因此也不符合「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不處罰」。因此應對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上述意見筆者表示認同。

二、本案中企業符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辦案機構認為:但企業主動供述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已售出的3輛偽造廠名廠址電動車),且主動聯系客戶聯系消費者更換合格證明、消除了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條件: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因此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三、本案該如何量罰?

但辦案機構仍有疑問:在調查過程中企業提出了陳述申辯:企業已將作為電動車復檢的產品品質合格證明予以糾正,希望市場監管部門對該涉案電動車不予沒收。本案該如何對企業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筆者給出以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充分賦予了行政相對人的「申述、申辯權」,既然行政相對人提出了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合理的應當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本條規定相當於授權行政機關出台裁量權基準(含規則)的「準法律地位」。而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市監法規〔2022〕2號)的規定: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振幅。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由此可知:如果本案中生產企業符合減輕行政處罰條件,則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規定偽造廠名廠址的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中選擇部份適用。而本案中案涉電動車的產品品質合格證明與產品即是有機整體更存在從屬關系:即產品品質合格證明附屬於電動車,更換產品品質合格證明後則使產品整體符合法律規定,對整改後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不予沒收」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為了加強對產品品質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品質水平,明確產品品質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符合行政法「正當程式」原則,更符合法治的「合法合理性」原則。

經充分溝通,辦案機構與筆者一致認為: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完全可以結案案情,依法對生產企業除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案涉整改後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不予沒收。但是有兩點需要個別註意:1、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監督案涉產品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的情況,確保消費者手中的產品品質合格證明符合法律規定;2、本案屬於減輕行政處罰,一定要送出法制稽核和局領導來集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