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中國法院網
作者 | 陳立烽 連法
沒有借條,僅有轉賬憑證,原告主張是借款,被告卻說是投資款,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原告證據不足,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4年5月,王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張某口頭借款10萬元,隨後張某透過銀行轉賬交付借款並提供轉賬記錄予以佐證,但王某並未出具借條。2024年11月,王某向張某償還了5萬元,剩余5萬元未歸還。因張某與王某協商未果,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5萬元借款。
王某辯稱:10萬元並非借款,是雙方合夥用於投資計畫的款項,後投資失敗,為和張某繼續合作,故先行返還張某5萬元。張某則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以證明10萬元為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並生效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達成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本案中,張某僅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在王某抗辯稱該轉賬實系基於其他法律關系形成並提供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張某,張某仍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證明責任。張某僅憑轉賬憑證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達成借貸合意,且張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間融資活動,常發生於親友、熟人之間,出借人基於信任,在出借款項過程中往往未簽訂借條、書面合約等債權憑證,或者未能保存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借貸雙方由此產生糾紛。因此,作為出借人在借出資金時,應當增強證據意識,不僅要留存轉賬憑證,更應透過借條、簽訂書面合約等方式將相關證據予以固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