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程式碼:601065 證券簡稱:江鹽集團 公告編號:2024-03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5元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透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透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物件: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642,776,079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24,971,627.65元。
三、 相關日期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的物件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透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物件
公司股東江西省國有資本營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寧波信達漢石龍脊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廈門國貿投資有限公司、中新建招商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南昌市井岡山北汽一號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5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5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帳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規定,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315元。
(3)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315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 A 股股票(「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透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帳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利為人民幣 0.315 元。
(5)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35元(含稅)。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年度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791-86370379
特此公告。
江西省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