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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股權設計:山東股章|股權執行的程式

2024-10-31財經

當前,股權執行程式就是股權轉讓程式。在執行工作中,大多數法院摸索的執行方法通常是協定轉讓程式和強制轉讓程式。協定轉讓屬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和解的範疇,不需要法律對此加以規定。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第一種方式,運用拍賣實作股權轉讓。拍賣之前,應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同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指定股權受讓人,並要求受讓人履行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義務,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權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則視為各股東同意轉讓,然後根據審計部門對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股權的實際價值數額。如仍不能確定,則應委托資產評估部門評估。

第二種方式,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如果拍賣時無人競買或透過拍賣方式無法實作股權轉讓?則法院只能在一個合理價格的基礎上將股權抵償給申請人或強制轉讓給第三人。當然,裁定之前應先征求各股東的意見,各股東對法院提出的價格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被執行人可以自由選擇股權轉讓物件,並自行確定轉讓金額,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因此,這種轉讓方式仍具有強制性。當然,實施這種方式時還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操作規範

首先,在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可供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應當在前兩者執行完畢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可執行股權。

其次,不得強制將被執行股權轉讓於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股權執行事宜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召開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對被執行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其他股東全部拒絕接受被執行股權的情況下,方可轉讓於同意接受的債權人或者依法拍賣、變賣,將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在建立和規範執行立法程式時,還應充分考慮與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操作規範應當遵守國家現有涉及公司股權(或股份)及股權(或股份)轉讓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沖突。

第四,在執行股權中還應依法完善登記公告制度。由於股權的特殊性,強制執行股權必然會引起公司內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實質性變化,而這一變化必須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為有效。因此,執行法院應當協助債權人或強制被執行人和其他公司股東辦妥有關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