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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公開招募和遴選重整投資人 要求出資規模不少於現金50億元

2024-06-11財經
中國網財經6月11日訊 今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簡稱「四川信托」)管理人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資訊網釋出相關公告顯示,為順利推進四川信托重整工作,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開招募和遴選重整投資人。
相關公告披露,2024年4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依法作出(2024)川01破申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四川信托重整案(以下簡稱「本案」),並於當日作出(2024)川01破3號【決定書】,指定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擔任四川信托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負責開展各項重整工作。
清算組表示,本次招募重整投資人的目的在於引入實力雄厚的重組方,重構四川信托的股權架構。由重整投資人提供資金,全面化解四川信托的債務風險,最佳化債務人資產結構。最終全面恢復四川信托的正常營運,徹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債務和經營危機。重整投資人應結合四川信托的實際情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資方案。
同時,清算組稱,考慮到四川信托重整案的案情復雜,社會影響重大,不僅對重整投資人的資質、能力和經驗都有較高的要求,而且需要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以保證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報名參選的重整投資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意向重整投資人應當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意向重整投資人應擁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進行重整投資,實繳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億元
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資產總額不低於500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資產不低於200億元;
3.意向重整投資人應具備與債務人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和管理能力,且擁有與債務人主營業務(金融相關業務)相關行業的經營管理經驗;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重整投資人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本次招募,聯合體應明確牽頭人,牽頭人應同時符合上述第1-3項條件,其他聯合體成員應符合上述第1項條件。
相關公告披露,意向重整投資人應於2024年6月24日(含當日)17:00前,到管理人指定地址送出紙質版報名材料。管理人收到意向重整投資人報名材料後,對意向重整投資人是否符合招募條件進行形式審查,所有意向重整投資人的盡職調查應在2024年7月20日(含當日)前完成。
在報名意向投資人完成盡職調查後,應當在2024年7月23日(含當日)前向管理人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資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重整投資人的資質、重整投資人的出資方案、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債權清償方案、經營方案、優勢自述等六個方面,其中意向重整投資人出資規模應不少於50億元現金。重整投資方案所需包含的上述六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可向管理人進行咨詢。
清算組表示,正選重整投資人應在2024年8月8日前與管理人簽訂相應的重整投資協定。